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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程序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但貨物輸出人不辦理沖退稅,且貨物符合相關輸出規定者,逕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相關法律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