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9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