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第 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4-2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檢查時,得會同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