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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8-1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8-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1 條(第 4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