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9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