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9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9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第 33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1 條(第 33-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 條(第 34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