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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8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8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傳遞資料或信號。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測試。 三、互換工件或圖說。 四、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五、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六、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或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二、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或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明知監評或監場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第 33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1 條(第 33-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 條(第 34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