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7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7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1-06

內容

經指派擔任工務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及辦公室各項土木機電設施維護工程事項。 二、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