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6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9-06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