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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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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
📝 內容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