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ver a la lista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3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3 條|航空|Reglamento|En vigor

交通部|v1.0

Última modificación: 2022-12-12

Contenido

活動團體經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後,應擬訂活動指導手冊,該活動指導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 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六、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安全及管理。 七、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及相關工作人員之職責。 八、飛航時間紀錄簿、維護紀錄簿之表格及填寫規定。 九、申請各類操作證之訓練計畫及考驗標準。訓練計畫應包括飛行及維護相關課目。 十、對於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未發覺之違規行為,主動向民航局提出之提報程序。 活動團體應檢附前項之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定,並配置前項第一款專業人員與設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Disposiciones legales relacionadas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Article 46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Article 10(第 10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40(第 40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5(第 5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Article 6(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