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1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12
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