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3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6-03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符合下列共同認可要件: 一、燃放後不得產生尖銳碎片。 二、外觀或包裝不得類似糖果或其他食品,且外表應整潔,不得有變形、污損、生鏽或發霉之情形。 三、塞底應牢固,能防止燃燒時火焰、火星由尾端噴出。 四、底座或發射底座材料應能承受主體作用時之衝擊力,安裝應牢固不得脫落。 五、火藥充填應確實,不得洩漏,表面不得殘留明顯藥粉。 六、一般爆竹煙火與原設計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長度在十公分以上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二)長度未達十公分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三)直徑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七、火藥燃燒過程不得產生下列現象: (一)速燃。 (二)爆燃。 (三)斷火。但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其為多筒式,且每筒火藥量未達二公克者,或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排炮、連珠炮不在此限。 (四)火藥燃燒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 八、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 九、導火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露之導火線應採用安全引線,點火後三秒以上才能引燃主體。 (二)安全引線應能承受三秒鐘以上之旁燃。 (三)外露之導火線為單一導火線,且應裝置牢固,至少須能承受成品本身二倍或成品加上二百二十七公克之重量。 (四)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 (五)不得採用電子點火頭。 十、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三硫化二砷(As2S3) 、砷酸鹽(M3(AsO4)n,n 為金屬價數)或亞砷酸鹽(M3(AsO3)n,n 為金屬價數)。 (二)氯酸鹽( M(ClO3)n,n 為金屬價數)。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火藥量在零點零八公克以下者。 2.彩煙採用氯酸鉀(KClO3) ,配以等量以上之碳酸氫鈉(NaHCO3)者。 (三)沒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結構式如下圖: (四)鎂(Mg)。但鎂鋁合金粉,不在此限。 (五)汞鹽( Hgn(X) 2,X 為陰離子或酸根,n 為陰離子或酸根之價數)。 (六)赤磷(P4)。但用於製造玩爆紙、拉炮及玩具手槍底火藥時,在火藥中增加適量之鈍感劑,以降低其敏感性者,不在此限。 (七)白磷(P4)。 (八)苦味酸鹽([C6H2N3O7]nM,n 為金屬價數)或苦味酸(C6H3N3O7),結構式如下圖: (九)硫氰酸鹽( M(SCN) n,n 為金屬價數)。 (十)能通過孔徑零點一四九毫米篩網之鈦(Ti)。 (十一)鋯(Zr)。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化學物質。 十一、一般爆竹煙火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並以顯著、清晰可辨方式為之。 (二)標示字體為中文正體字,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 (三)內容應標明下列事項: 1.產品名稱及產品類別。 2.製造業者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品原產地。屬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並應標示輸入者名稱、電話及地址。 3.原料成分及火藥量。 4.安全標示:包括使用說明、警語及注意事項,並應標明下列事項: (1)產品為最小包裝者:不得拆開零售。 (2)除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中使用者外,不得串接或堆疊使用。 (3)升空類、飛行類或摔炮類產品:禁止兒童施放,且不得販賣予兒童。 (4)爆炸音類之拉炮類及玩爆紙類以外之產品:應於戶外空曠處使用。 (5)產品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5.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及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