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4 條|國庫|規制|施行中
財政部|v1.0
最終改正: 2015-01-01
為有效管理製酒原料之衛生安全,酒品作業場所,不得放置添加變性劑或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酒精。但經主管機關委託貯放且有明確標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