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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8 條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8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01

內容

酒產製工廠之倉儲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經常予以整理及整頓。 二、酒品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倉儲作業應確實記錄,其有有效期限者,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四、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五、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六、為避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於倉儲過程中因溫濕度條件不當,造成霉變、潮損或其他變質情形等不良影響,必要時應有溫濕度管制。 七、食用酒精應存放於通風良好之場所,且嚴禁煙火,並有消防設施。 八、成品倉庫應按製造日期、品名、包裝型態或批號分別堆置,加以適當標示及防護,並作記錄。 九、物品之倉儲應有存量紀錄,成品出廠應作成出貨紀錄,內容應包括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現問題時,可迅速回收。 十、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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