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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14 條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1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01

內容

查核人員前往作業場所查核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表,會同酒製造業者相關主管人員逐項查核記錄。 前項查核發現之缺失,除違反第四條規定屬情節重大缺失外,依對酒品衛生品質之影響程度,分別定為主要缺失、次要缺失及相關缺失(附表)。 三項相關缺失相當於一項次要缺失;三項次要缺失相當於一項主要缺失;同一相關(或次要)缺失有應行改善情形連續達三次者,改列一項次要(或主要)缺失應行改善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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