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15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01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