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5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銀行開始營業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