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銀行法-第 57 條

銀行法|第 5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銀行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銀行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銀行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銀行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銀行法-第 56 條(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