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 13-2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花卉創新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點九四元計算,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花卉創新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