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6 條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6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07

內容

育成中心提出之營運計畫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營運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營運時程。 五、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六、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七、經營團隊。 八、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十一、工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十二、申請進駐育成中心業者之資格條件。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