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10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07
進駐對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駐;屆期仍未進駐且未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進駐對象應於完成營業登記後,始得營運。進駐育成中心以三年為期;必要時得准予展延一次,最長以三年為限。 進駐對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應於進駐對象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