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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16 條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16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07

內容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依營運計畫實施,其有變更計畫者,應經管理局核准。 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查驗其是否依營運計畫實施;未依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接獲改善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其未依期限提出者,管理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管理局審查第一項變更計畫及前項改善計畫,得提請第二條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者,管理局得定一個月期限通知其修正。如修正計畫再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期限提出者,管理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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