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64-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