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 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