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內容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為主管級人員)辦理下列保稅業務: 一、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有關帳冊、報單之審核。 二、保稅原料及成品進、出倉之點驗。 三、保稅貨品進、出廠之點驗。 四、經核准辦理之委、受託加工案件,其原料及加工品進出之點驗。 五、視同進、出口案件之點驗。 六、各種有關表報、文件之編製、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七、廠驗屬免驗進、出口貨品封條之拆卸、加封及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等文件之開立、追蹤、銷案業務。 八、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自行點驗後放行。 九、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保稅事項。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者。 二、經管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園區事業聘任之保稅業務人員應檢具下列表件報經海關核准登錄並辦理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登記後,始可執行有關保稅業務: 一、學經歷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保稅業務主管證明文件。 三、印鑑卡及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 保稅業務人員異動或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遺失、毀損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或登錄後始具效力。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