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