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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內容

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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