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6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