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7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