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7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