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4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0
藥事人員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藥事人員姓名。 二、調劑日期。 三、用於調劑之核種名稱及放射活度。 四、完成調劑之核醫放射性藥品之放射活度及數量。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