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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之登記者。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樣品,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所附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園區事業與園區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