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0-27
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CNS)3591 之輕質油罐體標準檢驗;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以外之物品(以下稱非危險物品,含重質油、水、水肥、鮮奶等)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CNS)3591之重質油罐體標準檢驗。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之水壓試驗壓力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 0.37 公斤,並持續十分鐘,未發生洩漏或壓力下降之情況。 裝載特殊內容物之罐槽體無法實施前項水壓試驗者,得以耐壓氣密試驗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