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