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