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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申請前條各類登記,應繳納費用,並填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申請書表格式及檢附應備資料,提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所稱之申請書表格式,包括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切結書、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證照黏貼表及其他與申請程序有關之書表格式。 本準則所稱中文,係指繁體中文。填寫申請書表或檢附之資料如係中文者,應使用繁體中文或附繁體中文譯本。 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為第一項書表或資料提交者,除許可證應於申請核准後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登載核准事項外,其餘書表及資料之正本留存於許可證持有者處。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