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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6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申請書之申請者商號、代號、住址、電話、藥商執照字號,與負責人及管理或監製藥師之姓名、住址及證書字號欄,應詳實填明並加蓋印章;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加蓋印章。 前項加蓋之印章,應與其後所有申請案件所用之印章相同;如有遺失,應申請備案。 申請書之製造廠名稱、代號及廠址欄,如係委託製造,應填明包括所有製程之製造廠名稱、代號及廠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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