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