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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4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應檢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切結書(甲)、切結書(乙)、外銷專用切結書、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證照黏貼表、有效成分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成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其製造管制標準書(包括批次紀錄中之下料量)、批次製造紀錄、賦形劑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安定性試驗資料、分析方法確效資料、關鍵性製程確效資料等,應留廠商備查。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申請人並應配合送驗樣品。 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如係輸入半成品於國內製造成成品再外銷,且持有含該半成品之輸入許可證者,除適用前項規定外,應另附委託書正本,載明授權申請人於國內登記及外銷他國販賣。如未持有含該半成品之輸入許可證者,並應再加附含該半成品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或製造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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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4 條(第 5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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