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申請藥品類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安全性試驗、臨床文獻及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藥典或醫藥品集收載情形。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五、首家申請處方藥品類別變更登記者,其國內外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相關報告及藥師教育訓練計畫。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應變更類別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 如涉及須換證者,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