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7-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成品製程及批量之變更,有涉附件十二之一所列事項者,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應檢附資料如附件十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