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0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