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