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申請藥品之仿單、標籤、外盒、鋁箔變更或核定本遺失補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經線上平台核定者,免附。申請核定本遺失補發者,免附。 四、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彩色擬稿各二份;如仿單有變更者,應於中、外文仿單擬稿標示變更處,並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或含追蹤修訂及註解之中文仿單擬稿。輸入藥品並應另附外文仿單及中文仿單擬稿,其中文仿單擬稿應依新版外文仿單內容詳實翻譯。如僅係仿單變更,其他包材未變更者,得僅送仿單,無須檢送其他包材。 五、如係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附遺失切結書。 六、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但申請核定本遺失補發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