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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7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申請外銷專用之國產藥品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直接包裝材質、包裝限量、標籤、仿單、外盒、藥品名稱、適應症、賦形劑、檢驗規格、方法、外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如申請藥品名稱、適應症、直接包裝材質、包裝限量之變更者,應檢附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申請標仿單外盒、賦形劑、檢驗規格、方法、外觀變更或增加者,應檢附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四、外銷專用切結書。 五、如係仿單、標籤、外盒、鋁箔之變更者,應檢附仿單、標籤、外盒、鋁箔擬稿各二份。 六、如係檢驗規格、方法、外觀之變更者,應說明新舊二規格之差異。另變更後之藥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應留廠商備查。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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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