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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1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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