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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2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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