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1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