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第 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22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海運勞務採購作業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