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1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